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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3 23:04:58
    

沧州师范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按照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制及学习年限

(一)一般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专接本的学制为两年。

(二)一般本科专业的学生最高在校学习年限为六年,专接本的学生最高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二条 学业基本要求

(一)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在取得学籍后,方可开始其学习过程,认可其学习成绩;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合格(采用百分制记分的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 学业警示制度

学校实施学业警示制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对不符合学业要求的学生予以不同程度的警示,分为学业警示、留(降)级、劝退、退学四个级别。

(一)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学期达到3门及以上、学年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

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教务处下达《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附件1)。

(二)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校将给予留(降)级处理:

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学期达到5门及以上、学年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

留(降)级的学生,填写《沧州师范学院留(降)级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附件2)。学生留(降)级办理后应按照降入年级培养计划修读。留(降)级前已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以不再修读,学生遵守留(降)入年级的各项规章及学业管理制度,不得提出返回原年级学习的要求。

(三)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校将给予劝退处理:

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学期达到6门及以上、学年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的予以劝退。被劝退生如能阐明充分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给予一次试读或降级机会:试读只限一次,期限为一学年。

具体按以下办理:

1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一定要注意审核方案的可行性;

2、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理由、谈话情况及学习方案合理性等综合考虑,组织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是否给予学生试读机会。对于明显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各学院应报退学,让学生另谋出路,避免浪费时间;

3、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由学院院长亲自把关为学生制定后续学习的帮扶计划,学院内组织学生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生试读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附件3),办理试读手续。

(四)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试读期间,学生如继续新增不及格门数达2门及以上的,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业审核与报告

(一)每学期初,各学院应及时完成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的学业统计。

(二)每学期补考后第2-3周,各学院应填写《20XX-20XX学年第X学期XX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汇总表》(附件4)并以纸质版形式(签字、盖章)将本学院学生的学业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五条 学业警示程序及操作

(一)教务处核实各学院所报学生学业审查结果,统一将达到学业警示标准的学生名单及《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发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核对无误后在一周之内将《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三)学生本人在接到《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业改进计划书》或办理延长修读年限申请手续,由所在学院审查并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四)各学院向被警示学生下达《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后,组织专人与被警示学生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五)在与被警示学生谈话的同时,各学院要及时与被警示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告知被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提醒家长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联系方式不限,但要有纸质文件纪要。如采用电话告知,要记录确切的通话人员、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双方电话号码及证明人,形成纸质材料备案留存。

(六)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处理,并注意把握好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各学院除向学生家长寄发劝退通知外,还要求家长来校就劝退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对试读生要求家长和学院双方共同签订试读协议,明确试读期间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七)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书面和电话通知家长。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为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

(八)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按计财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沧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开始试行。本规定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沧州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

附件2:沧州师范学院留(降)级审批表

附件3:沧州师范学院学生试读审批表及相关文件

附件420XX-20XX学年第X学期XX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汇总表

 

沧州师范学院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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