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的稳定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199 ]1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为做好我院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青年教师对象
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实行导师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培养。
1.进校不满三年的3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
2.讲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二、导师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精神好,具有高尚的师德;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3.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4.身心健康。
三、职责
(一)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制定指导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3.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4.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10学时;指导青年教师开展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5.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院领导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6.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等。
(二)院领导职责
1.确定需实行导师制的青年教师人选和确定具备导师资格人选,并备案;
2.根据学科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
3.每一学年对青年教师配导师工作情况组织考核评价。
(三)青年教师职责
1.服从院领导以及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2.跟随指导教师或其他教师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
3.积极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4.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四、导师配备工作程序
1.教学基层单位(教研室)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指导青年教师人数于每年9月提出青年教师结对配备导师计划;
2.院领导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结对呈报表》;
3.聘任后的导师与被培养青年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青年教师导师制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导师、青年教师各执一份,院内备案一份。
五、考核
1.对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培养情况考核或检查;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和青年教师执行《导师制协议书》的情况、听课情况、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进步提高情况;
3.考核方式:(1)青年教师填写考核表;(2)查看听课记录(导师与被指导教师);(3)查看教案;(4)听取培养情况汇报;(5)组织教学情况调查等;
4.考核结果:导师和培养对象执行《导师制协议书》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
六、其他规定
1.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视工作情况终止或延聘;
2. 每一位导师的培养人数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