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保障操作和使用人员的健康安全,凡进入放射性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学校《防护管理细则》。
二、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打开放射源物质保险柜。
三、学生因教学需要使用放射源时,必须接受专业人员指导,不得随意移动放射源,更不得将放射源携出室外。
四、使用放射源期间,须打开入口处红灯作为工作信号。
五、使用时避免放射源直接照射人体,以防伤害。
六、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和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七、注意通风,防止空气污染伤害。
八、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完毕须及时放回保险柜。其贮存、领取及归还时必须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九、非经学院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出租放射性物质。
十、如发生放射性物质被盗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环保机关查处。
沧州市环保局值班电话(昼夜值班):0317—3020441
河北省环保厅值班电话:
夜间及公休日:0311—87908511
工作日:0311—87908503
公安机关:沧州市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学校民警值班室:2159110
十一、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核对放射源帐物,并做好登记工作。如发现差错、破损和泄露等情况,要及时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十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放射事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