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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16 15:39:08
    

中共沧州市委教育工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油分局党委、教育工委所属各院校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附件2: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备案表

附件3:党员发展对象预审表

 

                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教育系统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教育教学战线上的先进分子和学校优秀的青年学生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组织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更扎实地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的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是关系到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迫切需要;是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的原则:一是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各院校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既不能无故长期停止发展党员,也不能突击发展党员。二是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党员质量放在首位,入党的标准不能降低,把住党员队伍的“入关口”,不能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三是入党自愿的原则。自愿要求入党,才会自觉用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四是个别吸收的原则。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真正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发展党员工作一定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发展党员。二是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三是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四是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制度

发展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各项规定的同时,要按制度、按规定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有序,党员质量进一步提高。今后,市教育工委所属院校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各项制度的落实:

(一)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养和考察制度。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既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1、积极推荐,壮大队伍。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党员的比例数以保持在2:1左右为宜。入党积极分子应通过广泛的“公推优选”确定,民主推荐可与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相结合。2、多方培养,提高素质。一要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注意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二要落实培训考试制度。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作为发展对象。三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践锻炼。各党支部要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磨炼、提高和成长。3、定期考察,动态管理。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制度。党支部每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重点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

(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和党员发展计划、发展对象报审制度。各院校每年12月底前要将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表报市教育工委备案,同时报审下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党员发展对象必须在经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确定后报教育工委预审,教育工委根据备案、预审情况发放《入党志愿书》。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各支部具体实施。公示的对象包括经党组织考察培养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拟接收的预备党员。公示时间一般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没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履行相关手续。对基层党组织不坚持党员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上级党委要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克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这既是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的需要,也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各院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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